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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搜狗公司拥有名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两百度公司制作发布了百度输入法。2015年11月,搜狗公司经公证保全程序购买了一部“一加”牌手机。该手机预装了百度输入法软件,发票开具单位为天熙公司。 同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作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立即停止在自己或者第三方经营的网站或者应用平台上发布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供公众用户下载,立即停止将侵害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提供给手机生产厂商让其预装在所生产销售的手机中。 同时,搜狗公司请求判令天熙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预装有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的手机。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书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司法鉴定费用15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9,044元均由搜狗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搜狗公司主张的两百度公司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属于当事人的意见陈述,相关说明中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而且一审法院已充分给予搜狗公司足够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另外,上海高院向参与一审源代码勘验的相关鉴定专家核实,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查验,搜狗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阅看,所以搜狗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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